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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全面扛起自主验收主体责任
2026-05-13

据国务院公报及生态环境部消息 自2017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迎来重大变革——环保部门不再直接组织验收,改为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开展,并对验收结论承担终身责任。这一改革标志着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根本性转变。

 

责任主体重大调整:建设单位负总责

 

2017年7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对1998年发布的旧版条例进行了系统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将验收的责任主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转变为建设单位。

 

根据现行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

 

建设单位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全面负责,对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终身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制度体系逐步健全:从条例到办法再到指南

 

为贯彻落实条例修订精神,规范自主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20日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后,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分别针对以排放污染物为主和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提供具体技术标准。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则按照行业规范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程序规范有序: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一)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须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报告分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项内容。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监测报告;主要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写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技术机构编制,但建设单位仍须对报告结论负全责。

 

(二)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须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共同组成。

 

(三)法定期限内完成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应在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总期限最长不超过9个月。除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设施的验收期限不超过3个月;需调试或整改的,最长不超过12个月。(注:不同期限规定均须结合项目实际适用。)

 

(四)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除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须在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当地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五)向国家平台填报信息。 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须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环保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该平台由原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

 

红线不可触碰:“九条否决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这些条件是验收工作的“否决项”:

 

1. 设施未落实:环保设施未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或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2. 排放不达标: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环评批复或总量控制要求;

3. 重大变动未报批: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4. 污染未完成治理: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尚未治理完成;

5. 无证或不按证排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存在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行为;

6. 分期验收不满足要求:分期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能力不能满足当期工程需要;

7. 违法受罚未改正:因环保违法受处罚被责令改正但尚未完成;

8. 验收报告基础不实:验收报告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结论不明确;

9.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的情形。

 

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强化:监督检查全覆盖

 

自主验收不等于放松监管。现行条例和配套办法构建了监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完整机制:

 

属地监管责任落地。 生态环境部此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明确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作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须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全面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的监督检查。

 

重点抽查全覆盖。 对于生态环境部审批和省级审批的重点建设项目,从项目开工建设后至投入生产或使用一年内,抽查工作至少实现一次全覆盖。

 

协同联动执法。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批、监测、执法部门开展协同联动执法,严查伪造或篡改关键信息、关键内容缺失、验收结论错误等弄虚作假行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还采取网格监管要求,对监管网格内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建设项目开展常态化监督执法。

 

信用惩戒机制完善。 对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存在的问题,各地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须及时将企业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尤其是环保设施未建成、验收不合格或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处罚力度显著加大。 对“未验先投”等违规行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须依法予以处罚,并将违法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和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可处以罚款;建设单位在验收中弄虚作假或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同样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同时”原则贯穿始终

 

需特别强调的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制度灵魂是 “三同时”原则——即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一原则贯穿于项目从开工到验收的全生命周期。

 

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须明确纳入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内容并落实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对建设内容与环评批复不一致的情况,涉及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非重大变动的须编制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并按要求公示。

 

现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标志着我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实现从“审批制”向“企业主体责任+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新型治理格局的成功转型,企业的环保角色已由被动的受监管对象转变为主动的环境保护责任承担者。随着监管机制的持续完善和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建设单位的环境主体责任将进一步压实,我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水平将得到有效提升。

 

 

信息来源: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修订版)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

· 中国环境报相关报道及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官方发布内容